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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新政,影响巨大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条司法解释,澄清了长期以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存在的一个认识和实践误区。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条司法解释,澄清了长期以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存在的一个认识和实践误区。

  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的责任,并且是强制性的责任,这在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过去一直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严格执行,其中,既有用人单位单方面不履行法定责任,也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劳动者在获得单位给予的一定补偿后,放弃要求单位为其参加社保和缴纳社保费用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节省一大笔支出,从而降低人力成本,即使为此给劳动者提供一些补贴,一般也远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对于劳动者来说,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自己节省一定的费用,加上单位给予的补贴,意味着实得收入会有一定的提升,尤其是对于工资收入较低的劳动者,眼前看得见的收益确实会有较大的吸引力。由此,双方常常会达成“共谋”,从而损害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

  另外,现行法律条款中存在的一些含混表述,也导致人们的错误认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劳动保险列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这就可能使某些用人单位产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误解。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具有很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一定的再分配功能,参加了养老保险并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劳动者退休后就可以终身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这种保障功能的长期稳定性是其他保障措施很难达到的。并且,各种社会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再分配功能,会给低收入劳动者带来更大的利益。用人单位缴费是其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另外,社会保险是贡献与待遇挂钩的保险项目,参加者必须要缴费。一些劳动者从眼前的利益出发,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意或默许企业以少量的补贴而放弃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从长远眼光看,事实上是将自己和家庭的未来置于更高的经济风险当中,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尤其是,单位和个人逃避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由此导致劳动者将来陷入自己无法摆脱的困境时,还得由政府和社会来提供救助,还要消耗公共资金。此次最高法的《解释》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法定的强制性原则,能够有效地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与社会保险及缴费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要更加有效地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并提高其社会效益,还需要有进一步的行动。一是要进一步修改法律,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社会保险”修改为“补充保险”,以提高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二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提高劳动者从社会保险获得收益的水平,尤其是要通过增大社会互济而让低收入劳动者获得更大的收益,以从根本上提高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但与此同时,最高法该《解释》,也让近些年在内外环境变化中本来就承压加大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加大了顾虑,有人甚至担心这次“社保新政”带来的企业社保成本的上升,有可能成为压垮一些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从根本上看,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的负担重问题是无法靠普遍降低社保缴费来解决。部分企业偷逃可以使它们暂时获得相对优势,但这样做危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并且对其他遵守规则的企业是不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聚焦于提高公平性、完善覆盖面和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制度,使其能够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也相对减轻企业的负担。

  (作者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教授)

  发于2025.8.25总第1201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志标题“社保新政”,影响几何?

  作者:关信平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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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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